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送给别人一切的法令行为。这种转让一般能够经过生意、互易、赠 与或遗赠等方法完成。
濮阳律师认为移送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别人称为受让人。在答应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够转 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有必要经过书面合同或别的法令方法,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用。在有些国家,著作 权转让有必要实行登记手续,才为对立其三人。
著作权转让必定是权能完好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不管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 或别的任何一种财产权,都有必要将运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同时转让。
假如受让人只能运用著作, 而不能自在答应别人运用著作,或不能自在转让他的权力,这种 权能不完好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厉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著作答应运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能够别离进行转让。
例如,将出版权 转让给出版社,将扮演权转让给扮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播送电台,等等。即使是独自一种财产权,也能够依据不一样的运用方法别离转 让给不一样的人。
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从不一样国家的状况来看,著作权转让能够是久远的,即整个著作权维护期的;也能够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维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答应运用是有差异的。